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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变更住所未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能否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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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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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变更住所未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能否中止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当事人变更住所但未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合同?能否据此当然中止履行合同?
约定
甲与乙签订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乙按照甲提供的剧本及要求制作影片,制作费由乙垫付,甲对影片验收确认后支付制作费。乙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月内交付制作完成的成片供甲验收,甲收到后3日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无意见,视为验收合格。甲确认后3日内支付制作费。合同同时约定了甲的联系地址。
履行
乙在约定时间完成影片制作,到合同约定地址向甲交付成片时发现甲已经变更办公地址。
问题
无法联系到甲,乙应如何履行合同?能否据此中止交付成片?
评析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涉案合同约定,乙应在7个月内完成影片制作并向甲交付成片由甲验收,乙负有在前述期限内交付成片的义务,甲享有接收成片以及验收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但甲变更地址,乙无法联系到甲,合同继续履行出现障碍。本文认为,尽管履行障碍的出现系因为甲的过错,但乙也负诚信履行的义务,仍有通过自力突破障碍的责任,并不能因此中止履行交付义务。具体而言,
尽管债权人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未通知住所变更的事实应能产生债务履行困难的后果。乙的债务是向甲交付成片,无甲准确住所信息对乙履行交付成片义务造成实质障碍是乙中止履行的必要条件,对此,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若涉案合同只约定联系地址和座机电话,且座机电话无法联系时,那么乙无法通过其他方式与甲取得联系,交付成片无法完成,只能中止履行合同。
(2)如果除办公地址外,还约定有微信、邮箱或手机,乙应通过前述方式与甲取得联系,如联系后甲拒绝回复,或拒绝配合接收成片,则乙无过错,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当然,应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为依据。如涉案合同约定,成片交付只能通过现场交付的方式,则在乙不知甲住所的情形下,无法履行义务。但合同若未严格约定交付方式,如乙具备其他交付的可能,如网盘等,则仍可履行,乙未履行,存在过错。
(3)如果甲在原住所发布了迁址公告,虽未直接通知乙,但乙也可通过公告获知甲新住所,甲未直接通知虽不当,但无过错。
(4)甲在微信公众号或微博发布了迁址公告,而乙关注了甲的公众号,或者甲变更地址后变更了工商登记,乙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到甲新地址。前述情形下,若乙仍中止履行合同,本文认为,乙存在过错。
依据全面履行原则,债务人应依据约定在正确的时间、地点向正确的债权人全面履行债务。债务人向适格的履行对象履行才为有效的履行。如因债权人的原因,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障碍,如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则债务人有权中止履行,该种情形下的中止不构成违约。但同时,当事人应该诚信地履行合同。债权人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固然存在过错,但债务人如无需交易成本即可查知债权人新住所却未查询,债务人也存在过错。
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当事人变更住所未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